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男童冬冬(化名)和父亲在小区内散步,没过多久,冬冬就独自来到小区停车区域奔跑玩耍。当晚7点左右,因为被脚边的车位锁绊倒,冬冬面部朝下摔了一跤,送医后发现牙齿被磕坏,到2020年6月,冬冬的医疗费已经花了1433元。
冬冬的父母将车位锁的安装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复合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及后续治疗费。
在一审中,法院查明,冬冬家所在的小区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事发停车区域位于小区道路边,共有四个停车位,李某在其中一车位上设置了车位锁。而根据小区监控视频等资料,可以证明冬冬正是被该车位锁绊倒受伤的。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事发地点在小区公共区域,李某为占用公共车位擅自违规安装车位锁,且未设置其他明显警示标志,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法院认定,该车位锁与冬冬摔倒受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李某作为设置和管理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冬冬伤后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冬冬的监复合人对于未成年子女在小区公共区域活动也未能尽到完全监复合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情况,法院酌定李某对冬冬伤后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李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中院。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李某私自给公共车位上锁的行为显然不合理。
其次,《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同时指出,该条款还同时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冬冬不慎被李某设置的地锁绊倒,并且李某在车位锁上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码等信息,作为地锁的管理人,理应对冬冬进行相应的赔偿。